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工作底稿,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评估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资产评估相关的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工作底稿中如实反映评估程序的实施过程和有关情况,包括与形成评估结论、出具评估报告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的工作底稿在形式上应当包含下列基本要素:
1. 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名称或类型;
2. 评估对象;
3. 评估基准日;
4. 评估标识及其说明;
5. 索引号及页次;
6. 编制人姓名及编制日期;
7. 复核人姓名及复核日期;
8.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 对于工作底稿中由委托方、资产占有方、其他第三方提供或代为编制的资料,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注明资料来源,进行必要分析,形成相应的评估记录。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性质和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决定工作底稿的繁简程度。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工作底稿,应当做到资料完整、标识一致、记录清晰。
第三章 工作底稿编制和复核
第十条 工作底稿一般分为管理类工作底稿、操作类工作底稿和备查类工作底稿。
管理类工作底稿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为承揽、规划、控制和管理整个评估项目所形成的内部工作文件。
操作类工作底稿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业务实施阶段为执行具体评估程序所形成的内部工作文件。
备查类工作底稿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为形成评估结论所获取、整理的各类备查性质的文件。
第十一条 常用工作底稿包括:
1.评估业务约定书;
2.评估计划及实施情况;
3.委托方或资产占有方等相关当事方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公司章程、相关经济行为批件等文件的复印件;
4.法律文件、合同、协议和会议记录的摘要和副本;
5.评估对象基本情况的调查记录和资料;
6.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复印件及查验情况;
8.资产勘查记录及相关说明;
9.市场调研记录及收集的资料;
10.重要作价依据;
11.计算、分析和判断过程的记录和资料;
12.项目评估过程中重大问题请示处理记录;
13.内部审核意见;
14.与委托方、资产占有方、专家和其他人员的会谈记录、往来函件;
15.委托方、资产占有方的承诺函,以及对重要事项、特殊事项的书面说明;
16.资产评估工作小结;
17.评估报告副本;
18.其他与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工作底稿,可以使用各种标识,但应当说明其含义,并保持前后一致。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工作底稿的类别和顺序编制索引号和页次,并通过使用交叉索引和备注说明等形式反映工作底稿间的勾稽关系。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的工作底稿,应当由有关业务负责人进行复核,形成必要的复核记录,并由复核人签名。
第十五条 复核人发现已执行的评估程序和做出的评估记录存在问题,应当指示相关人员予以答复、处理,形成相应的记录。
第四章 工作底稿管理
第十六条 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注册资产评估师所在的评估机构。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形成评估档案。
第十八条 评估机构应当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对评估档案进行妥善管理,以确保评估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十九条 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除下列情况外,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在未征得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认可或准许之前,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工作底稿中含有的保密性资料和信息:
1. 法院、检察院及其他相关部门按法定程序进行的查阅;
2. 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或协会按规定程序对执业质量进行检查;
3. 有关管理部门因审核或审批评估项目需要,对工作底稿进行的查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准则自2003年 月 日起施行。